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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2-19    点击量:

榆林学院绥德师范校区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2005)、陕西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陕教[2019]132号)、《关于实施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陕教师办[2019]30号),结合本校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采用全日制和集中分散相结合两种教学方式。全日制教学方式下将学生编班进行全日制教学,集中分散相结合教学方式下学生在寒、暑假期间来校学习。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榆林学院绥德师范校区进行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校区教务科书面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经学校教务科批准后方为有效。

依照本款规定请假的,假期应当在三天以内。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由校区提出意见,校本部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  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日期到教务科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一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因特殊原因批准缓交者除外)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因上述原因自动退学的学生,已交费用一律不退。

第三章 考  勤

第七条  凡属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见)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时事政治学习等,都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论处。旷课直接影响平时成绩。

第八条  学生因病请假的,应提交校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教务科领导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校区主管教学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由校区管委会主任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假批准权限比照病假执行。

第九条  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教务科办公室备查。教务科应将学生考勤情况按周汇总并备案。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相当于百分制90-100分;良好,相当于80-89分;中等,相当于70-79;及格,相当于60-69;不及格,相当于60分以下)记分。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考查成绩在60分及以上或达到及格及以上均可认定考核合格。考核根据课程性质和要求,可选择采用笔试、口试、开卷、闭卷等形式,考查课以平时作业、实践报告、课程设计、学期末小测验等综合评定;考试课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总评成绩的60%,平时成绩(作业、实践报告、课堂考勤、课堂表现等)占40%进行计评。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课、公益劳动、教育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专业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等为必修课,必须按规定要求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考核前,任课教师必须将学生参加上课、作业、纪律等情况报教务科,计入课程考核成绩。

一、旷课扣分

1.一门课旷课1-2学时,平时成绩扣5分;

2.一门课旷课3-4学时,平时成绩扣10分

3.一门课旷课5-6学时,平时成绩扣20分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1.一门课累计旷课7学时以上者;

2.一门课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1/2者;

3.一门课无故不交作业或实践报告达到规定次数的1/4者;

第十四条  凡无故缺考者,视为旷考,成绩以零分记。考试违纪(包括不规行为和作弊)者,违纪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旷考或考试违纪者应在成绩册备注栏内注明“旷考”或“违纪”字样。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须在考核前向教务科申请(因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教务科批准后方为有效。缓考由教务科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可申请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后仍不及格,该门课程以不合格记。补考由教务科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专业技能课、教育见(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生产劳动和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申请重修。

第五章   升级和留、降级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虽经考核某门课程成绩不合格,但尚不够留降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降级;

一、一学期有两门以上课程(包括考查课,以下同)不及格者;

二、经补考后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三、本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门数连同以前各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三门以上者。

四、留、降级学生原则上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交费按照新编入年级、专业标准执行。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学生需要休学的,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起算。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教务科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签署意见后报校区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四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的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一周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申请复学的,应当向教务科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经所在院系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教务科签署意见、校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教务科申请复学。申请复学的,应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和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校区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校内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按规定应予留降级的学生接到通知后,一周内不办理手续者;

二、留降级的学生擅自随原班或其他班级学习而延误所在班级的课堂考勤、课程考核者;

三、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一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六、因各种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

七、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应当由教务科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并签署意见,经校区管委会研究批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教务科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应当在校内公告,同时报校本部相应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二十九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校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在施行中若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榆林学院绥德师范校区管委会

二0一九年十月